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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公务员录用面试规定
招录违反纪律追责相关领导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针对近年来各地公务员录用工作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和信访案件,对面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界定,严肃了工作纪律。
《实施细则》强调,招录机关违反面试工作纪律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规范了面试考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实行面试考官持证上岗制度和交流制度,一般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选派。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领导或专家担任特邀考官。考官应遵守面试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的时间、方法、程序、要求,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独立思考,独立打分,客观、公正地评价考生。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面试组织实施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都作出详尽规定。要求面试考点应设置考场、候考室、休息室、计分室等。考官按规定抽签,决定执考组别。考场必须配备使用录音或录像设备,并设立监督员,对面试全程进行监督;候考室、休息室要配备工作人员,为考生提供服务,实行封闭管理;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要提前入闱封闭管理,并签订保密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