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表明,聘任制公务员只会在公务员队伍的一部分岗位中推行,而不可能在全体公务员队伍中一律推广。”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曹永胜说,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担负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重大职责,如果他们中的所有人都实行了聘任制,实行双向选择,可以随时走人,政府的治理就将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因此对其选拔和管理决不可能完全进行市场化操作。
高健生认为,既不影响公务员团队和政府部门的整体稳定性,又能注入竞争意识,这才是聘任制应当达到的目的。为此,聘任制只是相对公务员考任制、委任制、选任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务员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实行聘任制的公务员只能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小部分,即那些不涉及国家秘密等岗位的专业性较强的或执行性的、辅助性的职位,而不是说公务员的所有岗位都适宜推行。
据了解,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对全体公务员都实行聘任制。即便在已推行公务员聘任制达数十年之久的英、美等国(这一制度在欧美被称为政府雇员制),政府雇员的人数也只占到公务人员队伍的10%-20%,主要包括政府从社会上直接雇用的法律、金融、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以及打字、驾驶、维修、勤务等熟练型、普通技能型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聘任制怎样走得更好
记者了解到,从上海、深圳、江苏等“探路者”的实践情况看,公务员聘任制的探索都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从现行法律规范看,涉及聘任制公务员的内容十分简单,事关其具体操作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聘任公务员的条件与程序、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人事争议的仲裁及司法救济等,都缺乏明细而具体的规范。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变,就会影响聘任制公务员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其中一些环节和细节如果处理不好,还可能由于界定不清、程序不明引发以权谋私等问题。
而要想让公务员聘任制像预期的那样,在解决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积弊方面能够有所作为,最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通过改革将聘任制公务员手中的“饭碗”真正变成“瓷饭碗”,以此增加他们对职业的敬畏感和责任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行之有效的考核来判断公务员是否合格可以续聘就成了关键。为此,有关部门应研究建立严格的、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聘任制公务员淘汰机制、退出机制,否则聘任制就极可能沦为一种形式,涉及到的公务员照样“有进难出”。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必须通过加强管理,确保退出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高健生说,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大力推进聘任制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但一些地方虽然有完善的退出机制却执行不严,从而造成了事实上很少有聘任了的干部职工被清退的情形。所以,在给聘任制公务员设计退出机制时,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并设法保证执行监督的确实到位,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