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兵团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1319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一、 报考条件、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0年3月30日至1998年3月30日期间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职位的年龄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5周岁以下指1990年3月30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指1985年3月30日以后出生。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与工作能力;
6. 具备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考对象
1. 在疆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
2. 在疆服务的“四项目人员”和兵团选派生;
3. 新疆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
4. 疆外生源的新疆高校毕业生(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
5. 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及子女;
6. 援疆干部的配偶及子女;
7. 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及子女。
大学生村官(连官)、“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职位的,服务期应满8个月(含8个月)以上。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招考范围
1. 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2.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3.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4. 现役军人。
5.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录用后因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6. 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7.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其中,有《二○一六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简章》附件1“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所列情形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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