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记者从宣传贯彻《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座谈会上了解到,《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较修订前增加诸多新规定。如提出要保护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安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等。
浙江在保障志愿者服务事业方面起步较早。2007年,该省曾在国家无立法情况下先行制定《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志愿服务有了更高的期待,现行条例在志愿服务管理体制、保障和激励措施等方面已不适应新时期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去年,国务院制定《志愿服务条例》,进一步推动《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的重新修订。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和激励以及附则。其修订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浙江省志愿服务事业再上新台阶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毅表示,切实保护好志愿者合法权益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基础,针对实践中志愿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增加了相应规定。
例如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保护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安全等。而为避免纠纷,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条例也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志愿服务情形。
此外,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加大了相应保障和激励力度。如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和资源;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等。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要贯彻实施好条例的精神和规定,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王毅在会上指出,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并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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