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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公安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模拟试题(3)

考试吧整理:2011公安招警《公安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帮助大家备考。
  三、多项选择题

  1,ABD

  [解析]

  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效能。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ABCD

  [解析]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1)近代警察的职能主要集中在警察机关,古代警察职能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

  (2)近代警察形成了专门的警察队伍,古代警察尚未形成专门的警察组织。

  (3)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

  (4)近代警察有统—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没有专门的服装。

  3.BCD

  [解析]

  “湖南保卫局”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于1898年由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设立。在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主要有:

  (1)中央特科。

  ①中央特科于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由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直接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

  ②中央特科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

  ③中央特科的功绩:一是开创了中国共产党的保卫工作,积累了保卫工作的丰富的经验。这对以后公安保卫工作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二是保卫了中共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同志的安全。1931年4月,中央特科打人敌特机关内部的钱壮飞同志抢在敌人行动之前将顾顺章叛变的情况报告了党中央,周恩来同志据此采取断然措施,保卫了党中央的安全。三是收集了了大量的有价值的情报。四是镇压了一批背叛革命、出卖党的领导干部的叛徒,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2)国家政治保卫局。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3)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人民警察。

  1938年5月成立的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4)社会部。

  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

  社会部的任务是:与敌伪特务、奸细作斗争,保障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的巩固,开展对敌情报工作和掌握敌人动向,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骨干,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

  (5)各解放区的公安保卫机关。

  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步从农村转入城市。

  4.ABCD

  [解析]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ABCD

  [解析]

  公安机关各警种间的分工与协作是各警种正确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条件,公安机关为了使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设置了专门的业务警察建制,从而形成了警种。然而人民警察是个整体,其战斗力取决于各警种协同作战、整体作战的能力。因此,各警种之间的分工是根据各警种的任务、职责、权限的不同而划分的,是为了便利日常工作。这种分工是相对的,在发生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时,往往是各警种联合作战,在需要履行职责时,不允许人民警察借口不属其职责范围而拒绝执行。

  6.AC

  [解析l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7.ABC

  [解析]

  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公安机关首先要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同时,要在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下,积极完成以下任务:

  (1)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是打击的重点和关键,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记“重拳”。

  (2)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3)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各项行政管理措施,把治安管理同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社会生活的管理结合起来,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搞好重点地段和复杂公共场所的秩序,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苗头,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社会动向和群众情绪的了解,努力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疏导群众之间的纠纷。及时、稳妥地处理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和在看守所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8.ABCD

  [解析]

  正确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应泣意的问题:

  (1)要在惩办的前提下宽大。对犯罪分子,必须依法惩办,不让其逃避刑事责任。没有惩办的压力,犯罪分子是不会轻易地走坦白自首道路的。越是打击不力,坦白自首的越少;反之,犯罪分子感到难于逃避惩罚,坦白自首的可能性才会增长。

  (2)要争取多数从宽。在坚持依法惩办的前提下,可能选择坦白从宽道路的犯罪分子总是多数。应当争取、挽救多数,扩大坦白从宽面,以孤立和集中打击极少数首恶分子和顽固分子。

  (3)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必须依法兑现,才能取信于人。有从宽情节的,一定要从宽;有从严情节的一定要从严,否则就会失去政策的威力。

  (4)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政策的威力。对违法犯罪分子发动政治攻势,争取更多的犯罪分子走坦白自首的道路,积极揭发、检举,提供破案线索。

  9.CD

  [解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10.ABD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本原则明确了一切行政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都必须公正、公开,即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应当是公布的,执法人员的身份应当是公开的,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处罚决定等也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另外,听证会应当公开,目的是避免治安管理处罚有失公正。

  11.BC

  [解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1)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5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

  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9)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10)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12.ABCD

  [解析]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①年龄不满14周岁的。②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④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13.BCD

  [解析]

  执行监督即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其内容主要有:①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行监督。②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③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④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督。在上述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14.ABCD

  [解析]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15.ABC

  [解析l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

  (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5)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16.ABCD

  [解析]

  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有:①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②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③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白卡”,还可以通过邮电部门设立电话查询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立电脑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④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⑤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

  17.ABCD

  [解析]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18.ABCD

  [解析]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①公安机关(合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②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④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19.ABCD

  [解析]

  内部关系指公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与同级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按照一定规则

  构成的关系。

  (1)人民警察不论职位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

  (2)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下级和同级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3)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4)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

  20.ABCD

  [解析]

  《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

  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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