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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BCD
[解析]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①年龄不满14周岁的。②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④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13. BCD
[解析]
执行监督即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其内容主要有:①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行监督。②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③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④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督。在上述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14.ABCD
[解析]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15.ABC
[解析l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
(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5)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16.ABCD
[解析]
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有:①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②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③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白卡”,还可以通过邮电部门设立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立电脑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④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⑤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
17.ABCD
[解析]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18.ABCD
[解析]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①公安机关(合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②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④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19.ABCD
[解析]
内部关系指公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与同级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按照一定规则构成的关系。
(1)人民警察不论职位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
(2)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下级和同级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3)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4)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
20.ABCD
[解析]
《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