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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2题20分)
61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风后面喝茶,就对刚从他处走来的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昨天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了。"于是,丙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直接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时将乙砸死。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屏风后面。请问:
(1)对于乙的死亡,甲、丙是否都需要负责?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2)对A公司屏风的损坏,甲和丙是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3)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
参考解析答:(1)本案中,对于乙的死亡,甲唆使丙砸坏屏风以杀死乙,且最终导致了乙被丙砸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丙并没有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乙的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本案中甲、丙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因为,甲与丙的行为共同追求同一损害结果,即A公司屏风的损坏,两人相互关系、彼此配合,一个唆使,一个实行,在此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3)甲的行为涉及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从案件上看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因此应定故意杀人罪。 丙的行为也涉及两个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丙是过失致人死亡,故意犯罪吸收过失犯罪,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62甲为某单位职工,现任市人大代表。甲的妹妹和甲的同事乙恋爱。甲乙曾结私怨,因此甲禁止其妹与乙交往,欲给其妹另外介绍对象。甲的妹妹拒绝,瞒住甲,计划与乙登记。旁人告知甲。甲将乙赶走,将其妹带回家关在房里不准出门,甲的妹妹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甲很愤怒,到处寻找乙,欲杀乙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报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 请问:
(1)本案应由哪一机关受理?说明理由。
(2)本案经受理后是否可以对甲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可以,该如何去做?如不能,为什么?
参考解析:(1)本案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本案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的职务或利用职务的犯罪,属一般刑事案件,故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
(2) 本案经受理后应当对甲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甲暴力干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其犯罪时即被发现,且欲持刀行凶,具有危险性,公安局应给予先行拘留。但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规定,对其拘留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