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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政府规章可作为公安行政依据
案情摘要:
某省会城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以改善本市的社会治安状况,在制定的政府规章中明确规定:私人出租房屋必须到所在区的公安机关登记,如实申报出租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间数。在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必须查看承租人的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承租人没有法定的证件的,房东不得出租房屋。在发生案件时,出租人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有关的行政机关调查和公安机关侦查。未经登记擅自出租房屋或者发现违反情况隐瞒不报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02年11月,该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害人李某是外地人,在该市承租了张某的一间私房,因房东张某对来往的房客不问不管,未按政府规定出租房屋,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此案发生后,该市公安机关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规定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
该市公安机关能否依据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
评析:
行政规章是我国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行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规章不得与上位法抵触),该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合法,该规章在本辖区内可作为公安行政执法依据。公民出租房屋属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机关一般不干预,但民事活动的进行如果影响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就应当干预。本案中,房东张某违反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将房屋擅自出租,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其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市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规定对房东张某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案例六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
某年8月8日,一市民甲将自家使用的煤气罐从房内搬出,准备将瓶中未用完的液化气残液倒掉。邻居闻讯后即进行劝阻,甲不听,将液化气瓶提至几家合用的厕所,用工具打开石油液化气瓶阀门,倾倒未用完的液化气残液。在倾倒过程中,将液化气瓶倒扣在厕所蹲坑上任其自流,自己却到厕所外吸烟。当甲叼着香烟去厕所取液化气瓶时,引起溢散气体起火,当即将自己身上的衣服引燃。甲立即冲出厕所扑灭自己身上的火,但此时火势已冲出厕所,燃着了邻居的柴垛,并将邻居乙家厨房引燃,引起乙家厨房里的液化气瓶爆炸,加大了火势。待周围邻居赶来扑救时,火势已无法控制,直至公安消防队员赶到,才扑灭大火。此次火灾烧毁了房屋、厨房、厕所以及邻院供销社内天棚里堆放的油毡、塑料薄膜、轮胎等财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约20万元。甲本人亦被烧成轻伤。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以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于同年8月12日对甲作出处罚决定:拘留15日,罚款200元,并责令甲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公安局对甲的处理是否正确?
评析:
本案中,甲的失火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区分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主要标准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仅仅认识到甲的行为构成失火行为,而对甲失火行为的情节、特别是导致的后果认识不足,以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代替了刑罚,甲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当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所以市公安局对甲拘留15日,罚款200元,并责令甲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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