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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复习指导(6)

考试吧整理了2011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复习指导,帮助考生备考。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 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职责,即职业责任。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法律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认的。政治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体现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行政性 ,即公安机关职责反映了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职能 。有限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责任性,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

  二、公安机关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以下简称”十二公”)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证人们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这三大责任把党和国家及人民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公安机关的职责 ,作用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赋予了公安工作的新内涵,明确了公安机关肩负的崇高责任。

  二、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14项职责。但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 ,所以又加了一个概括性条款 ,即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里的“法律”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其中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此外,《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要求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三、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警种是依据警察职位及工作特征对人民警察做出的类别划分,公安机关各种警种的职责表现为

  (一)治安警察的职责

  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其主要职责是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处理治安案件;管理特种行业;查禁违禁物品;预防犯罪;了解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进行治安巡逻 ;发动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二)户籍警察的职责

  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户口管理制度,做好户籍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

  (三)刑事警察的职责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刑事警察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 。其主要职责是 :依法进行公开的 、秘密的专门调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 ,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运用公开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众联防控制社会上的复杂场所,限制和缩小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动。

  (四)交通警察的职责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道路、行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防止和处理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五)外事警察的职责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 ,对进出我国 (边)境的外国人 ( 包括无国籍人 )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进行管理;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发现和处理来华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六)巡逻警察的职责

  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辖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参加处置灾害性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接受公民报警 ;劝解、制止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务等。

  (七)督察警察的职责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其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及其他情况。

  (八)边防警察的职责

  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边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9 个城市进行了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由兵役制改为职业制人民警察。边防警察主要职责是 :在陆地边防线和近海海域进行军事巡逻和警戒 ;在边防口岸进行武装警卫;依法管理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在边防口岸和民航机场进行边防检查、安全检查;防止非法越境,防范、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安全。

  (九) 消防警察的职责

  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其主要职责是 :依法进行消防监督管理;预防、警戒和扑灭火灾;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向群众进行防火灭火的宣传教育。

  应当指出的是,公安机关各警种间的分工与协作是各警种正确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条件。公安机关为了使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设置了不同的业务部门,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警种。然而人民警察是个整体,其战斗力取决于各警种协同作战、整体作战的能力。因此,各警种之间的分工是根据各警种的任务 、职责 、权限的不同而划分的,是为了便利日常工作。这种分工是相对的,在发生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时,往往是各警种联合作战,在需要履行职责时,不允许人民警察借口不属其职责范围而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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