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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中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法制工作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只能包括三大类:
第一,综合职能,即法制部门是主管公安法制工作的综合性职能部门,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为执法实践服务”的原则,从整体上组织规划公安法制工作,为开展好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第二,办案职能,即法制部门是执法办案的部门,依法承担着办理劳动教养审批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过肩赔偿案件的办案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等任务。
第三,执法监督、检查职能,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法制部门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的说,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是: (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4)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5)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包括: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 (2)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3)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 (4)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5)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6)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 (7)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8)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公安行政复议是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是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也是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实行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但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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