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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方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
一、地方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同级党委实际领导之下,同时接受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一个工作部门,必须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
地方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同时接受地方同级政府的领导。所谓实际领导,是指不仅要原则性的领导,而且要有决策权,是可以直接过问公安工作的。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通过地方党委的实际的领导来保证的。党委的领导与政府的领导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实际是指各级地方党委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关系。地方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重大决策上的领导。
二、地方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领导
政治领导是指政治方向、政治路线、政治原则和方针政策的领导。
(二)思想领导
(三)组织领导
党的组织领导,就是通过党的组织系统的工作来发挥党的领导、监督、保证作用。
(四)决策领导
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作决策。
1、进行宏观公安决策。
2、对重大问题作出必要的指示。
3、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五)法制领导
党领导制定各项公安法规,并监督公安机关实施。
三、地方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
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穿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落实。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是国家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的。
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依法实行的行政领导,主要内容是:
(一)领导公安机关贯彻党委对公安工作作出的指示、决定 。
(二)领导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所有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和决定
(三)作出有关公安工作的部署、决定、指示
(四)领导公安机关按照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的工作计划、方案制订适合本地区民政部的公安工作计划、方案,并结合本地区的中心任务,领导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部门贯彻执行;
(五)领导下级政府贯彻本政府提出的有着公安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六)领导本地区公安立法(或制定地方性规章)的工作,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或本政府的决定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提案
(七)制定和发布地方性的有关公安工作通告、条例、布告等法令性文件
(八)听取和审阅公安机关的汇报、
(九)对某些重大的治安总是作出决策,并领导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十)协调公安机关与政府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
(十一)决定公安机关的编制和预算
(十二)决定公安机关的行政人事任免
(十三)决定公安机关人员的教育训练
(十四)决定公安机关的外事交往
(十五)对公安机关实行行政监督
(十六)其他必须由政府领导的事项
四、公安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委实际领导
公安机关自觉地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就要积极主动创造便于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条件,把接受党委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加以制度化,长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
(一)重要问题及时请求报告,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
(二)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三)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任务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四)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指导
五、严禁把侦察手段用于党内
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在党内滥用侦察手段,会造成党内互不信任、人人自危,严重破坏党内团结和生动活泼的局面。不准在党内搞侦察,是一条铁的纪律。
六、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指令公安机关执行超越职权的任务问题,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正确处理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这里的上级机关是指上级党委、上级公安领导机关以至党中央。
七、处理好对公安机关的多重领导关系
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存在着多重领导关系,即党委的领导,政府的领导,公安系统上级对下级的领导。处理好这些关系,对完善公安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确处理多重领导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分开的原则
(二)彼此保证的原则
(三)互相结合的原则
(四)全面强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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