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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1950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对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的指示中说:“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这一指示确立了我国公安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所谓“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是指从公安工作与全党的关系来说,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所谓“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是指从地方公安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来说,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党的绝对领导通过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才能得到落实。这种领导关系,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如下两方面含义:
(一)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毛泽东同志在1937年曾说过:“我们党拒绝了国民党派遣他们的党员来当八路军干部的要求,坚持了共产党领导八路军的原则。”我们党在坚持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的同时,也实行了党对人民公安保卫工作绝对领导的原则,并且一直坚持到今天。这是一个领导权的问题。我党将有关国家安危的要害部门直接置于自己的领导之下,这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要求,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绝不允许枪指挥党。”对公安工作也是这样,绝不容许公安机关有任何削弱、摆脱、抵制或忽视党的领导的现象。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强调指出:“加强党对政法公安工作的领导是始终不渝地坚持的一个原则。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整体功能,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协调。”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无条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地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的领导。凡是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法律问题时,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经党委审核批准,并在党委监督下贯彻执行。那些具有全面性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工作部署以及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处理,都要在党委实际领导下进行。
党对公安工作的直接领导,就是要求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也应自觉接受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工作的直接领导。凡是党委要直接过问、检查和督促的,公安机关都要如实汇报,不得封锁消息,不得向党委保密,不准消极应付和抵制,更不准拒绝。
做到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四条:(1)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2)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3)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4)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关系着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正确发挥其职能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直接领导着政权工作,对有武装性质的专政工具必须绝对地掌握和控制,以便得心应手地运用其为政权的巩固服务。
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力量,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要害部门。公安机关一旦脱离党的领导,就可能被坏人所掌握、所利用,蜕变成镇压人民的工具。
(二)公安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强大实力,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其正确运用
公安机关有强制手段、侦查手段、惩罚手段,能否正确运用这些手段,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公安机关是人民手中的“刀把子”,掌握得好能够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掌握得不好就容易损害人民的利益,甚至给党和国家带来灾难。只有坚持党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才能使专政的“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可靠人的手里,充分发挥其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作用,才能确保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
(三)公安工作要处理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和腐蚀性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公安机关加强战斗力和保持纯洁性
违法犯罪是对社会发展破坏性最大的一个社会问题,其中许多问题是具有对抗性的社会矛盾。公安机关处于国内斗争的第一线,它所面对的是阶级矛盾、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的部分,是危害性活动中最具有隐蔽性的部分,是污染社会行为中最具有腐蚀性的部分,是各种社会矛盾中最尖锐、最复杂的部分。特别要看到,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开展和国际交往的扩大,国外境外和国内的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更加隐蔽狡猾。同时,国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正在千方百计地用政治瓦解、思想渗透、物质和色情引诱等卑劣伎俩对我内部人员进行拉拢腐蚀和“心战”策反等活动。公安人员接触黑暗面多,分散执行任务,必须具有高度的反腐蚀的能力。面对这样复杂、艰巨的任务,公安机关只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并接受其有力的监督,才能加强战斗力,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
(四)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党的领导去动员、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问题,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与各部门、各行业、各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有密切的关系。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只有在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下才能做好。党是领导一切的,只有党才能够动员和领导政、军、工、农、商、学、青、妇等社会各界,也只有党才能对人民群众有最大的号召力。因而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号召广大人民群众作出各自的贡献。
公安工作涉及党的各项政策,包括外交政策、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干部政策等等。只有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才能取得各个进步阶级、阶层、党派和各界人士的拥护,才能最广泛地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治安积极性。而党的领导是正确执行党的政策的根本保证。
(五)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我们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党,坚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治安形势和制定政策,这是公安决策正确的根本保证。从历史到现在,党直接为公安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原则,并领导了公安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党的决策经受了历史和现实的重大实践的检验,证明了它们的正确性。党中央和各级党委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并贯彻实施这些政策来实现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从全国各族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能够总揽全局,高瞻远瞩地对重大问题作出正确决策。因此,在事关重大的案件与事件的处置上,公安机关要及时请示党中央和地方党委,以取得及时有力的领导。
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一)政治领导
政治领导,是指党在政治方向、政治路线、政治原则和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其实现途径是党经常以党的最高纲领、近期奋斗目标教育和武装人民警察,使他们既有远大的理想,又有求实的精神,并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觉悟,组织和督促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自觉地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二)思想领导
思想领导,是实现政治领导的思想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党委经常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人民警察,促使民警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提高思想水平,自觉想大事、顾大局;培养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忠诚老实、谦虚谨慎的品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机智勇敢、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作风。
(三)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是实现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组织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抓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公安队伍的建设,抓好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考评的基础上向上级政府推荐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决策领导
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作出决策。具体内容包括:
1.进行宏观公安决策。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汇报重要的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党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宏观性的决策意见,责成并督促政府和公安机关贯彻执行。
2.对重大问题作出必要指示。公安机关作出的战略性部署,处理政策性、法律性问题,采取有社会影响的行动均需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请党委研究并作出指示。
3.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和动员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支持、配合公安工作,协调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关系,帮助和监督公安机关完成任务。
(五)法制领导
党领导制定各项公安法律、法规,并监督公安机关实施。某些重要的地方性公安法规的制定,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地方党委提出指导性意见,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公安法律文件。在实施公安法律、法规过程中,各级党的组织充分发挥保证作用,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要通过党的组织严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号召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公安法律、法规。
四、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
公安机关自觉地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创造便于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条件,把接受党委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加以制度化,长期全面地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要在人民警察中进行经常性的党性教育,使大家认清服从党的领导的必要性,坚定不移地接受党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
(二)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公安机关要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定期报告公安工作情况,并向党委提出制定对策的参考性意见,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对于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要部署及执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任务,要在党委的密切领导下进行。
(四)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五)严禁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
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当我们强调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党委领导的时候,还需要依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同时强调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党委领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证政府领导的顺利实现。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穿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落实。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的。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党的领导是使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政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执行行政职能。
党委的政治领导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都是不可缺少的,它们在领导职能上有原则区别,是不能混淆的,又是不能彼此取代的。以行政的领导取代或者削弱党委的领导,必将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保障,这对行政领导本身也是不利的。以党委的领导取代行政领导,则必然削弱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这对党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党委的工作重点,忙于具体事务,实际上削弱党的政治领导作用。所以坚持党政分开,有利于分别发挥各自的领导职能作用。当然在讲党政分开的时候,决不允许借口党政分开削弱或者否定党委领导。
(二)彼此保证的原则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虽然在性质、职能等方面有区别,但加强公安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大政方针是统一的。因此,在各自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要互相保证,而不能互相冲击。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大决策上保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
(三)互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解决某些重大事件时,往往需要两者共同组成领导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有些领导职能的结合,还需要加以制度化。
(四)全面强化的原则
全面强化,是指党的领导、政府领导都要加强,而不是只加强某一种领导。党委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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