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监狱专业基础知识:监狱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一、监狱工作的方针
1,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
2,监狱工作方针的特性:是由党和国家所确立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它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它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
3,监狱工作方针的发展变化:“三个为了”、“两个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四个不同历史时期的监狱工作方针。
4,“三个为了”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一大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然而由于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激增,接受的旧监狱却破旧不堪,难以解决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激增的问题,监狱也难难以全部解决罪犯劳动生产问题,大批监狱在押罪犯由于没有劳动项目而坐吃闲饭。其中最突出的是对监狱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深入进行,罪犯在监狱内不能得到有效改造,难以实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1951年5月15日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内容:“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监狱在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完成改造罪犯的政治人物,另一方面要让罪犯这个“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
5,“两个结合”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由于经验不足,在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由于管理上过于分散,在刑罚执行上出现了不少问题;又如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项目问题,出现个别地方的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的项目安排上有单纯营利、与民争利、、不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现象;再如对罪犯惩罚与改造、劳动与教育关系的认识和处理上,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偏差。1954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内容:“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不仅对罪犯是是惩罚管制,而且要对罪犯进行思想改造;不仅要进行劳动生产,而且要加强政治教育。
6,“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监狱的管理体制已经确立,监狱的生产劳动项目已经基本固定。监狱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由于个别监狱和少数人民警察对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认识不足,对“两个结合”的方针贯彻执行不力,在监狱工作中出现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等现象。内容: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7,“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罪犯构成状况发生较大改变。从犯罪性质上看,由以反革命罪犯、社会渣滓为主转变为以侵犯财产型罪犯为主;从年龄上看,以中老年犯为主转变为以青年犯为主;从文化上看,由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罪犯占有较大比例转变为文化程度低下罪犯占有较大比例;从趋势上看,一些新的犯罪类型从无到有,逐渐增多,如计算机犯罪、黑社会犯罪、跨国犯罪等。罪犯构成的变化及罪犯思想、心理、行为特征的变化使改造工作难度增大。199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内容:监狱不仅要惩罚罪犯,而且要把罪犯转变成为无害于社会和他人的公民。监狱工作除了刑罚执行工作外,还有其它工作,在处理这些工作之间的关系时需要分清主次。这就需要从总体上对监狱工作提出一个要求,以确保监狱各项工作都要以饿要求为目标进行,这就是“以改造人为宗旨”。实现这个宗旨要确定一定的方法或途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就是实现改造人这一宗旨的基本方法和根本途径。惩罚要为罪犯接受改造提供前提和保证,体现刑罚的内在属性,也为我国监狱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前提和保证;改造活动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二监狱工作的原则
1,监狱工作原则的概念:监狱在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过程中所依据的具有普遍月肃立的标准。
2,监狱工作原则与监狱法律、法规的区别与联系:
调整监狱行刑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监狱法含义 监狱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监狱法指有关监狱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包括监狱法典和有关监狱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等。狭义监狱法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专门、系统地规定监狱行刑的监狱法典。
我国监狱法的概念 我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对他们实施惩罚和改造。因此,我国监狱法是调整监狱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表明,我国监狱既是对徒刑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又是对死缓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并且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两项基本职能。这种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监狱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3,我国监狱工作原则的内容体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原则;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社会协助原则、个别化原则。
4,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价值:A,调整监狱基本功能的实现,惩罚应具有的效应:是罪犯感到痛苦;安抚被害人;预防犯罪。改造应具有的效应:转变犯罪思想;使罪犯再社会化;减少重新犯罪。B,促进监狱工作任务的完成。
5,贯彻执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的要求:对罪犯依法惩罚、严格监管,维护监管秩序稳定,进行思想改造,早日转变为守法公民。二者结合越密切越好,偏废任何一方或者两项工作没有有机结合,都会给监狱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6,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价值:教育的价值,使罪犯转变认识;提高罪犯综合素质;增强罪犯的就业竞争力;劳动的价值,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增强体质,保持健康;提高罪犯的社会化程度。
7, 贯彻执行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原则的要求:发挥教育的先导和知识启迪作用;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二者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8, 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对监狱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监、实现罪犯改造法制化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监狱对罪犯依法行刑,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治监,保障罪犯法定权利,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
9, 贯彻执行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把罪犯当公民看待;为罪犯创造一个弃恶从善、悔过自新、有利于养成良好习惯的环境氛围。对罪犯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10,监狱在贯彻社会协助原则上需要解决的问题:监狱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使其配合和参与各种社会帮教活动;需要社会力量帮助安置罪犯出狱后的工作、学习、生活等。
11,监狱贯彻社会协助原则的要求:以监狱为主(在监狱充分发挥其惩罚和改造罪犯职能的前提下,运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监狱应当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尤其是罪犯出狱后社会力量的救助,能够巩固改造罪犯工作成果,确保行刑目的实现。
12,监狱工作个别化原则的含义:指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针对每一个罪犯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改造的方法和措施,它是刑罚个别化的组成部分之一。
13,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个别化原则的主要表现方面:A,在管理上的主要表现,对罪犯实行分管分押,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制;B,在教育上的主要表现,对罪犯的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尤其是个别教育;C,在劳动上的主要表现,根据年龄、体质、性别等不同科学合理地安排劳动项目;D,在罪犯奖惩上的主要表现,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奖罚分明。
14,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个别化原则应注意的问题:不能以原则代替法律;不能以感情代替原则;在监狱工作中,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发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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