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
问题:公安的性质
1、性质的内容
(1)公安机关的性质,一般是指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根本属性)。它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2)我国的公安机关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2、性质的理解
(1)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我国的公安机关性质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原因在于:第一,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中,警察机关都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暴力工具,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警察机关的性质。第二,我国又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公安机关的这一根本属性,表明了三点内容:第一,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一方面,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第二,它在国家政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为,在国家政权里,军队和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第三,它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因为,它是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且是以国家赋予的任务为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的法律、政策为全部活动的依据。
(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原因在于:第一,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公安机关又是它们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第二,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国防、外交、经济、治安等内容,而我国的公安机关就是专门负责社会治安、行使治安管理权的机关。
(3)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原因在于: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所以,它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第二,它执行的是具有武装性质的任务;第三,它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武器装备。
细节性内容:
(1)(周恩来)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这充分反映了公安机关的重要地位。
(2)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第一,预防和控制犯罪活动;第二,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第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警察是国家的暴力工具,这一点主要是通过(警察具有武装性质)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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