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问题:公安的职责
1、含义与特点
(1)公安机关的职责,指的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2)公安机关的职责,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
法律性,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确定的;
政治性,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
行政性,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反映了(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职能);
有限性,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
责任性,是指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会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
2、责任体系
(1)重大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明确指出了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法定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对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
七、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八、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九、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十、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十一、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等刑罚,同时,对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同时,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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