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问题:工作的根本原则
1、内容与理解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这种绝对领导,只有通过党委对公安机关的(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才能实现。这种领导关系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
(2)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两方面含义:
第一,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这既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要求,也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要求。
第二,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这种无条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的置于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这种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全面的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的领导。当涉及到(重大方针、政策、法律问题)时,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待审核批准后,在党委的监督下贯彻执行。而具有(全面性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工作部署)以及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处理),都要(在地方党委的实际领导下)进行。
这种直接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也应当(自觉地接受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公安工作的直接领导)。凡是党委(直接过问、检查和督促)的,公安机关都要(如实汇报,不得封锁消息,不得向党委保密,不准消极应付和抵制,更不准拒绝)。
要做到绝对领导,就必须坚持四点要求:第一,人民警察要(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第二,(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第三那,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第四,要充分发挥公安系统中(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细节性内容:
(1)(1950年9月),(毛泽东)在(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上作出重要指示,即“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这个重要指示确立了我国公安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是指从(公安机关与全党的关系)来说的,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是指从(地方公安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来说的,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
2、坚持的必要性
(1)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其原因包括五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能够(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直接领导着政权工作,对具有武装性质的专政工具必须绝对的掌握和控制,以便得心应手地运用,从而为巩固政权服务;第二,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要害部门。它一旦脱离党的领导,就可能被坏人掌握、利用,蜕变成镇压人民的工具;第三,把公安机关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并发挥其职能作用,也是体现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二、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能够(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
第一,公安机关拥有强制手段、侦察手段和惩罚手段,能否正确运用它们,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第二,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手中的“刀把子”,如果掌握得好,能够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如果掌握得不好,就容易损害人民的利益,甚至给党和国家带来灾难;第三,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个原则,才能使专政的“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可靠人的手里,充分发挥其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作用,才能确保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
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能够(使公安机关加强战斗力和保持纯洁性)
第一,公安机关处于国内斗争的第一线,它所面对的是阶级矛盾、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的部分,是危害活动中最具有隐蔽性的部分,是污染社会行为中最具有腐蚀性的部分,是各种社会矛盾中最尖锐、最复杂的部分;第二,改革开放以来,境内外的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更加隐蔽、狡猾,境内外的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正在千方百计的用政治瓦解、思想渗透、物质与色情引诱等卑劣伎俩对我内部人员进行腐蚀拉拢和“心战”策反等活动;第三,面对这样艰巨、复杂的任务,公安机关只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并接受其有力的监督,才能提高战斗力,保持队伍的纯洁性。
四、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第一,我们的党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党,坚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分析治安形势和制定政策,这是公安决策正确的根本保证;第二,党为公安工作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原则,经受住了历史和现实的重大实践的检验,证明了它们的正确性,并且还领导了公安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第三,在事关重大案件与事件的处置上,公安机关要及时请示党中央和地方党委,以取得及时、有力的领导。
五、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党的领导去动员、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
第一,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才能做好,这是治安社会化的必然要求,而治安社会化是公安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号召人民群众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作出自身的贡献;第二,公安工作涉及党的各项政策,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才能取得社会各阶层、各党派和各界人士的拥护,也才能最广泛地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治安积极性。
3、贯彻的途径
(1)从党的角度来说,坚持党对公安工作在五个方面的领导,即(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决策领导和法制领导)。
一、政治领导
它是指党在(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其实现途径有:第一,经常用党的最高纲领、近期奋斗目标教育和武装人民警察,使他们既有远大的理想,又有求实的精神;第二,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觉悟,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第三,组织和督促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确保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自觉地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的一致。
二、思想领导
它是(实现政治领导的思想保证)。其实现途径有:第一,经常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民警察,促使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提高思想水平,自觉想大事、顾大局;第二,培养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忠诚老实、谦虚谨慎的品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三,养成机智勇敢、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作风。
三、组织领导
它是实现(党的绝对领导的组织保证)。其实现途径有:第一,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第二,抓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公安队伍建设,抓好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考评的基础上,向上级政府推荐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对于干部的任免,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
四、决策领导
具体包括:第一,进行宏观公安决策。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汇报重要的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党委据此提出宏观性的决策意见,责成并督促政府和公安机关贯彻执行;第二,对重大问题作出必要批示。公安机关在作出战略性部署,处理政策、法律性问题以及采取有影响的行动时,均必须向党委请示报告,请党委研究并作出指示;第三,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包括:组织和动员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支持、配合公安工作;协调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关系;帮助和督促公安机关完成任务。
五、法制领导
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制定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地方党委提出指导性意见,然后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另一方面,在实施公安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保证作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要通过党的组织严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号召党员带头遵守公安的法律、法规。
(2)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说,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
公安机关(自觉地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就是要(积极地创造便于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条件),(把接受党委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加以制度化),并长期全面的贯彻执行。具体来说,包括五个方面的要求与做法:
一、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一,要在人民警察中下层进行经常性的党性教育,使他们认清服从党的领导的必要性,坚定不移地接受党的领导;第二,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
二、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要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敌情、社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并向党委提出制定对策的参考性意见。
三、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对于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要部署及执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任务,要在党委的密切领导下进行。
四、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五、严禁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
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手段用来解决党内矛盾问题。
4、正确处理两种领导关系
(1)在强调接受党委领导的同时,还必须强调(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其原因在于:第一,党委领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证政府领导的顺利实现;第二,政府加强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得到落实。
(2)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政府领导,应该遵循四个原则:(党政分开原则,彼此保证原则,互相结合原则,全面强化原则)。
一、党政分开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
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是让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用(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执行行政职能)。
党委的政治领导和政府的行政领导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在领导职能上有原则性的区别,既不能混淆,也不能彼此取代。原因在于:第一,取代或削弱党委领导,必将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工作保障,这对行政领导本身是不利的;第二,取代行政领导,则必然削弱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这对党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会分散党委的工作重点,忙于具体事务,实际上削弱党的政治领导作用;第三,综上所述,坚持党政分开是有利于发挥各自的领导职能作用的。当然,坚持党政分开,决不允许以此为借口而削弱或否定党委领导。
二、彼此保证原则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在(加强公安工作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大政方针)上是统一的。所以,要相互保证,不能相互冲击。因为:第一,党委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大决策)上保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的;第二,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的。
三、互相结合原则
坚持这个原则的理由在于:一方面,(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另一方面,(在解决某些重大事件时),往往需要两者(共同组成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
四、全面强化原则
全面强化,是指党的领导和政府领导(两者都要加强,不能只加强某一种领导)。
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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