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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第五章知识点(2)

来源:考试吧 2014-01-27 17:09:54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第五章知识点(2)”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年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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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问题:工作的基本政策

  1、概念和作用

  (1)政策,指的是政党或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任务)而规定的(行为准则和依据)。

  公安政策,指的是党和国家为了(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它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

  公安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公安对策),与(公安法制、公安专业对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公安对策体系)。

  公安对策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首先由(党)提出来关于公安工作的主张和要求,体现(党的意志)。然后,经过一定的程序,变成国家的公安政策,体现(国家的意志)。党和国家关于公安的基本政策,分别被载入(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正式文件中。

  (2)公安政策的作用,具体包括:第一,(指导作用)。党的公安政策指明了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从事工作的(基本方向、基本要求和基本做法);第二,(规范作用)。公安政策规范公安工作,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第三,(调整作用)。它对(人民群众)具有(调动治安积极性)的作用,对(违法犯罪分子)具有(遏制、制裁以及促使其转化)的作用,对(公安机关)具有(强化其职能)的作用。

  2、若干基本政策

  (1)这些基本政策,包括:(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政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

  (2)这些基本政策,将逐一介绍:

  一、严肃与谨慎相结合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是(指导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政策。

  严肃,就是(执法必严),(让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对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表明对敌斗争和打击犯罪的坚定态度和原则立场;

  谨慎,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它是我们党(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

  严肃与谨慎,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第一,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第二,在刑事斗争方面,要始终全面贯彻这个政策。严肃不忘谨慎,谨慎不忘严肃,两者不可偏废,不可脱节;第三,如果片面强调严肃而忽视了谨慎,就会伤害无辜,犯扩大化的错误;如果片面强调谨慎而忽视了严肃,就会放纵坏人,犯打击不力的错误。

  这项政策的总体精神就是,(不枉不纵)。其具体应用就是(坚持稳、准、狠)。“稳”,就是要(注意策略,讲究工作方法,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准”,就是一定要(调查准确打击的对象,不要出偏差,做到事实准、定性准、量刑准);“狠”,就是要(依法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使之受到应有的惩处)。

  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一项(分化、瓦解和改造犯罪分子)的(有效的刑事政策)。

  惩办,(不是一律要严惩,而是依法定罪量刑)。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以及认罪忏悔的态度),(分清主次,区别对待)。

  宽大,(不是宽大无边),而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社会危害不大,能够认罪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宽大处理)。

  这项政策的出发点,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

  在贯彻执行这项政策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四个问题:第一,要在惩办的前提下宽大。因为:一,没有惩办的压力,犯罪分子是不会轻易走上坦白之路的;二,越是打击不力,坦白自首的越少,反之,犯罪分子感到难于逃避惩罚,坦白自首的可能性才会增大。第二,要争取多数从宽。在坚持依法惩办的前提下,可能选择坦白从宽的总是多数。所以,应当争取、挽救多数,扩大坦白从宽面,从而孤立和集中打击极少数首恶分子和顽固分子。第三,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和严,要依法兑现。有从宽情节的一定要从宽,有从严情节的一定要从严,否则就会失去政策的威力。第四,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政策的威力。对违法犯罪分子发动政治攻势,争取更多的犯罪分子走向坦白从宽,积极揭发检举,提供破案线索。

  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依法从重,指的是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

  依法从快,指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内)(迅速)审结案件。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其原因在于:第一,是维护稳定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第二,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第三,是团结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密切警民联系的需要;第四,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在贯彻这个原则上,需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注意特定的适用范围。其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第二,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不是不讲质量,而是坚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因为,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要做到准确、及时、合法;第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从宽或者不予处罚。

  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是(指导人民警察正确办案)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

  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办案)。通过办案,第一,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让犯罪分子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第二,辨别真伪,确保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

  坚持这项政策,需要做到四个基本要求:第一,要忠于事实真相,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第二,严禁刑讯逼供,严禁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三,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要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第四,凡有违反者,必须从纪律上或者法律上追究责任。

  这项政策本身,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是体现了人民警察(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对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高度重视);二是体现了公安机关(依法、公正、文明办案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使办案工作真正建立在彻底(唯物主义)的基础上。

  实行这项政策,也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是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做到不枉不纵);二是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发挥证据与口供的作用,促使公安人员提高办案水平)。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

  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就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是(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

  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而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坚持这项政策,需要做到三个基本要求:第一,(以教为主,寓教于罚)。所谓教育,主要是指法制教育,要求被教育者必须懂法、守法,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拒绝教育。处罚也是一种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处罚促使违法者幡然醒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第二,(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因为在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中,绝大多数是能够改正的,对这部分人要重在教育。对于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或者主动承认错误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情节较为恶劣,就要给予必要的惩戒。因为惩戒的目的也是教育,使其遵纪守法,树立公德。第三,(当罚则罚,罚如其分)。因为:一,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依法当罚的违法者,要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否则,就不能严肃法纪,不能教育本人和他人,也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二,处罚一定要适当,适用什么形式的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都要有利于教育受罚者,不能感情用事、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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