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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知识点(1)

来源:考试吧 2014-01-28 15:22:53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知识点(1)”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年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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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第一节 公安刑事司法

  问题: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1)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部分刑罚的执行)。

  (2)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任务有:第一,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第二,发现、控制、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基本职权,包括:第一,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预审;第二,决定、执行强制措施;第三,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而已经追究的则撤销案件;第四,对侦查终结的并且应当提出起诉意见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五,依法处理需要行政处理但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第六,对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者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第七,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第八,对判处假释、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2、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指的是在进行刑事司法工作时,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包括(十项):第一,(依靠群众)原则;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第四,(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第五,(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原则;第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原则;第七,(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第八,(尊重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则;第九,(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原则;第十,(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3)这十项原则,将逐一介绍:

  一、依靠群众

  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公安机关必须(依靠群众)。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报案等,并要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

  在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等刑罚时,公安机关更要依靠群众(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要做到两方面:一方面,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另一方面,无论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个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而(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如何);另一方面,对(任何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平等的重视和保护),甚至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

  四、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公安机关属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属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从而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一,公、检、法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互相代替);第二,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第三,在刑事诉讼中(应该互相制约,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五、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

  一方面,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认真查处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给人民检察院;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应当建立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

  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这个原则,要求:第一,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第二,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用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第三,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根据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不同关系,充分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并且从侦查、讯问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加以特别保障。

  八、尊重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要尊重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另一方面,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询)问,而且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九、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各地区的公安机关应该相互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的职责。在收到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协查、协办要求后,应当按照异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情况迅速反馈回去,而对于需要协助抓捕的,则应积极配合。

  十、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

  为了加大打击跨国犯罪的力度,迫切需要各国警方之间开展密切协作和配合。我国公安机关根据(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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