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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知识点(1)

来源:考试吧 2014-01-28 15:22:53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知识点(1)”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年招警考试。

  (3)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种强制方法。

  一、拘传

  拘传,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情(应该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拘传,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在执行时,要向被拘传之人出示(《拘传证》),而且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传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且(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且应当(及时通知取保候审的对象和有关单位)。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的;第三,应当逮捕而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四,已经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第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而需要复议、复核的;第六,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侦查的;第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而需要复议、复核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第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第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第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那么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那么,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作为被取保候审人的保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本案无牵连);二是(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是(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受限);四是(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作保期间,保证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二是如果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给执行机关)。如果保证人(没有及时报告的,要对其罚款),而(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且应当(及时通知监视居住的对象和单位),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的条件和取保候审的一样,共有七种情形。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不得离开住处,而没有固定住处的,则不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所;第二,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第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第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第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四、拘留

  拘留,指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第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第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第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第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第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执行拘留时,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给(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卷中注明)。

  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其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那么,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于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如果是(特殊情况),那么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批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批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五、逮捕

  逮捕,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有碍侦查、审判的进行)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于(有逮捕必要)的,应当(立即依法逮捕)。所谓有逮捕必要的,是针对那些(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对他们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

  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在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关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是否审批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由(检察长)决定的,而重大案件则应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给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到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认为有错误)的话,那么是(可以要求复议)的,但是必须(将被拘留之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没有被接受),那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则应(立即复核),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在执行逮捕时,公安机关必须出示(逮捕证)。除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给(被逮捕之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之人,公安机关都应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逮捕)的话,那么必须(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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