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
(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新时期。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给监狱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监狱中关押的罪犯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这些罪犯中的大多数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或者自己本人就是剥削阶级成员。其犯罪具有阶级对抗性质,一般都具有比较顽固的反动政治立场。60年代初期到70年代末,罪犯构成状况又发生了变化,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人民民主专政不断巩固,监狱在押罪犯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所占比例逐年下降。罪犯中的大多数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普通刑事犯罪罪犯,还有一些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产生的“打、砸、抢”犯罪分子。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罪犯构成较之20世纪50、60年代又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从犯罪性质上看,由反革命罪犯、社会渣滓为主转变为以侵犯财产型罪犯为主;从罪犯年龄上看,由中老年罪犯为主转变为中青年罪犯为主;从罪犯的文化程度上看,由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罪犯占较大比例转变为文化程度低下和文盲、半文盲的罪犯占较大的比例;从犯罪趋势上看,一些新的犯罪类型,从无到有,逐渐增多,如计算机犯罪、黑社会犯罪、跨国犯罪等。罪犯构成的变化及罪犯思想、心理、行为特征的变化使改造工作难度增大。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1995年在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这一方针强调与突出了监狱的基本职能与基本任务,它对于监狱工作中一些关系的处理,对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以及监狱工作的整体水平,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的基本内容
1.“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性要求
监狱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这两项基本职能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两项任务能否很好完成直接体现着监狱工作的成效。由于对罪犯实施惩罚和对罪犯实施改造不仅是监狱两项基本职能的体现,而且还是监狱工作的两项根本任务。为了实现监狱的基本职能,完成监狱的基本任务,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就成为监狱刑罚执行的主要活动。这两项主要活动各自的功能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尤其是其社会价值不同。惩罚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社会公众对刑罚的要求是,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等,对监狱执行刑罚的要求是,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所判处的刑罚对犯罪实施惩罚。改造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功利。
在人类社会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过程中,仅仅对罪犯实施惩罚不能满足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社会要求。社会公众要求监狱不仅要惩罚罪犯,而且要把罪犯转变成为无害于社会和他人的公民。但是,受认识水平、社会角度、利害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监狱在执行刑罚时,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时可能会出现偏差。监狱工作除了刑罚执行工作外,还有其他工作,在处理这些工作之间的关系时需要分清主次。这就需要从总体上对监狱工作提出一个要求,以确保监狱各项工作都要以这个要求为目标进行。“以改造人为宗旨”就是党和国家对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它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
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是“改造人”,实现这个宗旨要确定一定的方法或途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就是实现“改造人”这一宗旨的基本方法和根本途径。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中两项最主要的活动,这两项活动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有机地统一于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之中。正确地贯彻实施“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必须处理好惩罚与改造之间的辩证关系。
(1)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惩罚罪犯的基本要求是: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使其与社会隔离;强制罪犯遵守监狱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对于违反监狱法律、法规和拒绝履行义务的罪犯,依法严惩。惩罚要为罪犯接受改造提供前提和保证,体现刑罚的内在属性,也为我国监狱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前提和保证。
(2)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改造罪犯的基本要求是: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手段在内的有系统的改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罪犯的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以便其回归社会后能够自食其力。
(3)“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4) “惩罚与筅相结合”正确的做法是:对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法规、纪律,履行义务。对于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教育;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使其养成习惯,学会劳动技能。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劳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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