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行政的主体
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公共行政组织。所谓公共行政主体,是指执掌公共行政权力、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这类组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基本职能。其特殊性就在于它的公共性。根据产生的依据,主要分为:
1.职权性公共行政主体。一般为政府部门,有着结构严密、分级有序、分工协调的组织体系,管理着十分广泛的社会事务。
2.授权性的公共行政主体。授权性行政组织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具有公共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
(二)公共行政的客体
公共行政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和政府自身内部事务。社会公共事务一般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规模性等特性。以其范围大小可分为国家事务、地方事务、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事务和公民事务。从内容上讲,包括公共问题、公共项目、公共资源等。
(三)公共行政的核心活动
公共行政的核心活动是处理公共事务、履行公共责任。
(四)公共行政的方式
公共行政的方式是依法行政。按照“无法律无行政”的原则,使自己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范。
(五)公共行政的功能
功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1.公共产品也叫公共物品,是由政府提供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劳务。它与私人产品相比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指一部分人对于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阻止他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指一部分人对于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他人对于这一产品的消费。
2.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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