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政策,是党中央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重申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待。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非监禁化,是指一些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的刑事处罚措施。三是非司法化,针对诉讼程序而言,在一般情况下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在公诉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非司法化,是对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遵法而治、不徇私情。
宽严相济的“济”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宽严有度、宽严审势。三是并行,即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和严是有区别的,但是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要突出“从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长期坚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加大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多发性涉财犯罪等五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2.要突出“从宽”,深入探索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1)把好案件源头;(该立则立,不该立的不立)
(2)推行刑事调解;(公安机关调解受害人与加害人对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进行商谈)
(3)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
(4)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触犯轻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以宽宥的基本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为双重目的。办案单位、与学生家长、学校共同研究帮教措施。社会青年对在校学生实施的犯罪,采取严厉打击、提早防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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