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认真查处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另外,公安机关也应建立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以便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自行进行检查和纠正。
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公安基本政策)
逼供信:审讯人员对被审人施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威胁手段逼取口供,一有招供即信以为真,据以定案。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八、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不得以任何强迫手段,使任何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这里的强迫包括精神上和肉体上两个方面。该原则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侦查人员加强口供意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改变了警方凭口供破案的侦查模式,使禁止刑讯逼供落实到实处,并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九、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询)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十、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应互相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在收到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协查、协办请求后,应当按照异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将有关的材料、情况迅速反馈回去,对于需要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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