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发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戴办法》。
警衔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
(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
(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劳动教养现已废除)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2.警衔等级的设置
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3.授予警衔的标准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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