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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行使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为还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4.单向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表示,不以相对人同意与否为先决条件。
以上特点表明,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特点,有助于认识公安机关权力的重要作用和规律性,并在公安实践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好地体现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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