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及其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必须依法履行下列十四项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机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以上14项职责是是针对人民警察整体而言的。至于人民警察个人,由于警种不同和具体分工的岗位不同,他们的具体职责也各不相同。
第20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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