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各类考试中都很常见,而行政复议的概念、原则属于行政复议中最基础的知识,只有真正掌握这些基础知识,才能更好地学习好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的审查范围,对于行政行为,大部分的行政行为都是可以复议的,但是也有一些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
可以复议的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如交警给甲开了一张200元的罚单,甲对罚款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只是附带审查而不能单独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事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最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就是行政立法行为,如唐山是政府出台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如果甲认为这一规定对于唐山市的交通没有任何帮助,甲不服,想要想省政府申请复议,就不再复议的范围之内,省政府不会受理甲的复议申请。但是如果甲违反了这一运输管理规定,唐山市公安局对甲罚款5千元,5千元罚款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甲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在对该5千元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同时,要求附带审查《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就可以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但能够附带审查的就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和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对于行政法规、规章不能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及其他的人事处理决定。如公安局对公安局的一名处长进行了降级的处分,该处长不服,可以进行复核或者申诉,但是不能要求复议或者诉讼。
(2)行政调解不能复议,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由于不具有强制性,所以不可以复议。
例:下列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B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C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
D地地方政府半步政府规章
【答案】C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比较常考的知识点,也是后面学习行政复议范围的基础,在考试中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考题。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例子来加深对于知识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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