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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江苏村官考试考前冲刺必看农村工作法律法规

村官考试有非常明显的特色,考生在复习时除了准备公务员考试的核心知识体系之外,还必须有一定的村官工作知识储备,从对2009年江苏村官考试真题(综合基础知识部分)的解析发现,村官特色题的出题集中在几个有关农村工作的法律规章中。

  一、《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真题一:我国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C)

  A.5年 B.4年 C.3年 D.2年

  出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真题二:农村的经营体制为(家庭承包联产为主 双层经营为辅)

  出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真题三:下列事项中,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有(ABCD)

  A.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B.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C.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D.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出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真题四:分析题(10分)

  地处偏僻的村子自行设定乡规民约,规定出嫁的女性、升学迁出户口的大学生和嫁到本地的女性都不享受土地分红和拆迁补偿,这一做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侵害了村民的哪些权益?”

  分析:重点考察的是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法律意识,能否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是拿分的关键。

  出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此外还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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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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