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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甘肃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备考宝典

专门针对报考2011年甘肃公务员中的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的人员总结的法律基础知识,希望能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好《法律基础知识》。预祝广大考生考试成功。

  四、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广泛运用的行政方法,是指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1)书面审查原则;即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一级复议原则;相对人只能行使一次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只能作出一次复议决定;

  (3)合法原则。合法的原则的含义是:a.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b.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c.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的含义是:a.受理复议应当及时。b.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c.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d.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进行审查。

  五、 国家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只有这五个条件全部具备以后,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1)主体要件

  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自愿协助执行公务的人或者受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和个人也是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

  (2)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违法

  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而且这种执行职务或者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对特定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

  (4)因果关系

  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5)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范围和损害范围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成就,国家才予以赔偿;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六、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合法权益损害的,例如户口损失、职务损失、就业损失、迁移损失等,受害人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定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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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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