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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甘肃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备考宝典

专门针对报考2011年甘肃公务员中的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的人员总结的法律基础知识,希望能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好《法律基础知识》。预祝广大考生考试成功。

  九、 犯罪概念以及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在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有三个共同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

  (2)犯罪构成要件,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即是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也就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排列犯罪构成共同要件。

  十、 正当防卫以及正当防卫的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条件有以下四个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3)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我们要注意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行为的区别,这也是公务员考试的一个出题方向。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十一、紧急避险

  1.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2. 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2)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4)具有避险意识

  这是对紧急避险的主观上的要求,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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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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