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汇总:2013海南大学生村官《农村政策法规》复习要点汇总
1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6 债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7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8 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离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列举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几种具体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9 夫妻的财产关系可以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或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财产归属。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②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③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