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村基层党组织在领导经济建设方面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在领导经济建设方面的职责作了如下明 确规定: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 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2.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 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3.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4.领导制订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 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5.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当前,要突出抓好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农业结构调 整、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髙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打好扶 贫开发攻坚战、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等项重点工作,真正 让农民群众过上好日子,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八、党的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 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 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基层委 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九、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和设置的原则提出了 明确要求,这就是:
1.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 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 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 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3.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 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4.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 上级的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十、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改革完善
改革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多年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按照地 区原则形成了乡镇建党委、行政村建党支部、村民小组建党小组的格局。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 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和就业方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农村基层 党建工作呈现出综合性、复杂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农村基层党组织原有的设置方式受到挑战。突出表 现在:
1.随着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传统的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农村党员的从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 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镇办、村办企业数量多、规模大,吸引了大批外来党员,许多地方村办企业中的 党员往往超过或者数倍于行政村的党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采用过去那种只在行政村设党支 部的办法,就会给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带来诸多矛盾和困难y
2.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等迅速发展,新经济 组织的出现也使传统的基层党组织设置模式受到挑战。
3.随着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出现了大量流动党员,这使党的基层组织建在固定的行政 村的单一模式受到挑战。
因此,必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组织变革的要求,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加强党 的领导、有利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 肉联系、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建立、调整和完善农村党的基层组织,确保有党员的 地方就有健全的党组织,就有党的正常工作和坚强的战斗力。如在经济比较发达、经济结构调整力度 较大、新兴经济组织大量产生的地方,可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从以下几方面调整农村党的基层组织 设置:
1.行政村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人,专业分工较为明显的,可建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超过100人 的,也可以建立党委,作为乡镇党委的二级党委接受乡镇党委领导。建立党委、总支部的行政村,村级 组织和村办企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分别单独设立党支部。
2.乡镇企业和乡镇直属事业单位,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要建立党组织,由乡镇党委领导。党员 人数超过100人的,也可以成立党委,作为乡镇党委的二级党委接受乡镇党委领导。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或属地管理的原则,抓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举 办的学校、社会中介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健全党组织。凡具备条件的,都要按规定及时建立 党组织;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采取联合组建、依托组建和选派党员骨干、派驻党建工作联络员、先行 建立工会组织等多种形式,创造条件,尽早建立党组织。
4.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党员,应根据人数多少,按行业或从业地点建立党支部,由乡镇党委领导,或 由乡镇党委确定其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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