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选举、重新选举、辞职、罢免、终止职务及补选
1、什么是临时村民委员会?
省《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应当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至三人,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的组织即为“临时村民委员会”。临时村民委员会分为无一人正式当选、一人正式当选和二人正式当选三种形式。临时村民委员会可暂时负责村民委员会工作,但不是正式法律意义上的村民委员会。临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举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由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2、什么是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时间有何规定?
另行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程序合法但没有当选人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职数时,为选出村民委员会或者选出不足名额而进行的再次选举。
省《选举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临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另行选举。通过二次另行选举,正式当选人数仍不足三人的,村情复杂,选举会议较难组织,村民又不再提出另行选举要求的,临时村民委员会可主持工作到本届届满。
3、另行选举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如果是选举大会后马上组织另行选举,则不必再次进行选民登记;如果另行选举是在较长时间之后组织(超过五天)的,另行选举前则应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应在上次正式投票选举时所登记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按照“四增”、“四减”的原则,据实增减选民数。确定的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另行选举日前张榜公布。
10、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什么理由?
省《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对其提出罢免要求。
(1)村民委员会成员触犯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如被劳动教养、拘役和拘留等;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以及在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严重失职。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或超生的;搞宗族主义,拉帮结派的;工作不积极,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故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严重失职,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索贿行贿,生活腐化堕落的;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屡教不改,村民反映强烈的;
(3)村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村民委员会成员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等。[page]
11、村民怎样提出罢免要求?
省《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选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形成书面的《罢免要求书》,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提出。《罢免要求书》应写明被罢免人的姓名、罢免职务和理由。联名选民应推选三至五名联名代表,负责将联名选民名单和《罢免要求书》送交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联名选民必须是本人签名(本人确实不会书写由他人代写的必须是本人自愿要求)并按有本人手印,罢免理由必须真实、准确、充分(如不能以本届任期以外的事由提出罢免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等)。选民提出罢免要求一般应在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上任六个月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法律手段处理原有村集体债务纠纷等已进入法律程序的,期间一般不受理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法院调解结案或者裁定判决后的可以受理。
12、怎样调查核实和反馈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罢免要求书》后,应迅速组织罢免工作组,在二十日内对罢免要求的内容和联名选民情况逐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允许联名选民自愿声明退出,允许其他选民自愿声明加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要求罢免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罢免工作组负责调查核实;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外的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罢免工作组负责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指导。联名选民达到法定人数、罢免理由充分的,由罢免工作组向联名代表反馈意见,进入罢免表决程序,并将核实后的联名选民名单、联名代表人、《罢免要求书》和调查核实情况一并张榜公布;联名选民未达到法定人数、或者罢免理由不充分的,向联名代表说明情况并张榜公布,罢免工作相应终止。
13、领取选票易出问题怎么办?
组织预选和正式选举,领取选票是一重要环节。为防止领取选票时出现问题,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编印好选民花名册。事先将全体选民名单印制成册,以备时使用。
二是点名、验证。工作人员按照选民花名册,逐一点名,并验证选民的选民证。
三是选民按手印后。对已验过选民证的选民,须在自己的名字上按手印,然后由工作人员发给选票;四是选民领取选票后直接进入秘密写票间填写并投票。
14、填写选票易出问题怎么办?
填写选票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环节。为避免填写选举时出现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投票前认真讲解。在选举大会投票前,由工作人员将放大的选票票样挂到会场醒目位置,逐项向选民进行讲解。
二是专人讲解。投票开始后,专门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在放大的选票票样前,负责向迟到和有疑问的选民进行讲解。
三是填写前讲解。在处设置票样,由工作人员对部分仍不清楚的选民再次进行讲解。[page]
15、村子大、选民多怎么办?
一是精心组织。由乡镇主要领导带队,抽调精通换届选举业务的乡镇干部,协助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大会。在选举前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二是统筹安排。可视情设立分会场,分别投票、唱票、计票,最后汇总。每个分会场都有乡镇干部帮助开展工作。
三是设立政策咨询点,由业务骨干专门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掌握选举动态。
16、个别选民无理取闹怎么办?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对个别无理取闹的选民,工作人员尤其是乡镇干部,应坚持说服教育的原则,避免与选民发生直接冲突。除政策咨询外,不与选民讨论与选举无关的问题。
二是设立应急处理小组。由富有经验的乡镇干部在选举村待命,随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确保选举顺利进行。
三是请公安部门派出适当警力帮助维持会场秩序,对无理取闹者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17、经另行选举后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仍不全的怎么办?
经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仍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应按另行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补至三人,组成临时村民委员会,代行村民委员会职责,本届内不再组织另行选举。
18、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当场提出不任职怎么办?
如果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当场提出不愿任职,应查明原因,认真做好此人的工作。若此人确实不愿任职,应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向村民公告。由此导致当选人数达不到三人的,按照补选的规定进行补选;如果不愿任职的是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则由其他当选委员中得主任票多者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若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不足应选职数的,其他职数可以暂缺。
19、上届村民委员会不交接工作、印章等怎么办?
乡镇政府、区县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财务、印章等移交工作。《淄博市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村“两委”任期届满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后,上一届村“两委”应当自新一届村“两委”(含经另行选举后仍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临时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一届村“两委”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新老村“两委”工作交接由乡镇党委、政府主持,一般由村“两委”新老成员、新老村会计等参加;交接应形成书面材料,一式四至六份,新老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各一份,报乡镇一份,存档一份。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两委”,乡镇党委和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交接工作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区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镇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7天内未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page]
20、落选干部有抵触情绪怎么办?
一是以情动人。换届选举前召开乡镇村“两委”干部大会,讲清换届选举的必要性和法定性,对原任干部的工作给予正确评价,征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以理服人。换届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选民尤其是候选人,不偏袒任何一方、任何一人,做到一视同仁,让落选干部心服口服。
三是以行感人。换届选举后,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或包村乡镇干部对落选村干部逐一慰问,对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用实际行动感化他们。
21、竞争落选方故意闹事怎么办?
一是耐心说服教育。乡镇干部应主动配合党支部、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落选人员进行耐心疏导,热心解劝,讲明危害,平息事态。
二是高度克制。要求乡镇干部应心平气和地为落选人员讲解选举程序,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始终保持高度克制,避免发生正面冲突。
三是个别调度。乡镇领导可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主动靠上做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如果造成不良后果,要承担相应责任。教育他们以大局为重,从群众利益出发,支持新任村民委员会工作。
四是主动沟通。动员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尤其是主任,主动到落选者家中,交流思想,求同存异,消除隔阂,取得共识。
22、新任村民委员会干部与乡镇党委、政府“对着干”怎么办?
一是开展任前谈话。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对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尤其是村主任进行任前谈话,帮助他们找准位置,明确职责。
二是进行上岗培训。邀请组织、民政、信访、农业等部门领导对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专业培训,教育他们依法开展工作。
三是实施重点帮助。对个别动机不纯、工作不力,有意与乡镇党委、政府顶牛的新任村民委员会干部,乡镇党委、政府应制定专门的教育计划,安排专人重点实施帮助教育。[page]
23、如何正确处理村民委员会与党支部的关系?
首先,村民委员会要树立党的政策观念和依法治村观念,一切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从根本上体现党的领导。
其次,村民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征求意见。特别是对重大问题、重要环节、重要人事变动,要向党支部请示汇报,由村“两委”共同研究,形成共识。
其三,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党支部工作,始终把村民自治工作置在党的领导之下,以此加强和改善村民自治工作。
25、被罢免人员、辞职人员、职务终止人员不交接印章等怎么办?
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产生之日起7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对被依法罢免、辞职、职务终止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追缴或声明作废,重新刻制;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5、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怎么办?
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乡镇政府登记并办理补发。乡镇政府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26、村民委员会干部怎样取信于村民?
村民的拥护是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基础。村民委员会干部要取信于村民就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发展经济,提高村民的物质文化和生活水平。村民委员会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要发展本村经济。给村民创造的社会财富越多,经济越发达,村民的生活水平提高越快,村民委员会的威望也就越高。
(2)爱惜民力,体恤村民艰辛疾苦。作为村民委员会,必须坚持对国家负责与对村民负责的一致性。对乡镇政府布置的任务,应当积极完成;对村民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使民情上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尤其要防止不顾本地实际可能,盲目争锦标、夺头功,损害群众利益。更不可为了追求形式,坑害群众。
(3)维护法制,保障群众基本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农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都必须坚决维护。例如,组织开展的乡镇人大代表和政府成员的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等,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4)摆正位置、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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