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
1.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主体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4)行政确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0)其他: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行政立法等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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