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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京大学生村官考试行政篇:行政赔偿

来源:中公教育 2014-04-11 19:01:54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北京大学生村官考试行政篇:行政赔偿”供考生参考,备考2014年大学生村官考试。

  一、行政赔偿的含义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职权行为非法侵权。第二,存在确定的损害事实。第三,损害事实与行政职权非法侵权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第四,行政职权非法侵权行为及其造成损害事实不在法定豁免之内。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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