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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有:(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2)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3)其实施必须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二、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人此类。(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购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为:
①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
②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地使用,它是使相对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发生转移;而征收是对财产的永久占有,是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
(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的区别: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无需同相对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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