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储备的概念
国际储备也称“官方储备”,是一国货币当局持有的,用于国际支付、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其货币汇率的国际间可以接受的一切资产。国际储备是战后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不仅关系各国调节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的能力,而且会影响世界物价水平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国际储备的特点
官方持有性
即作为国际储备的资产必须是中央货币当局直接掌握并予以使用的,这种直接“掌握”与“使用”可以看成是一国中央货币当局的一种“特权”。非官方金融机构、 企业和私人持有的黄金、外汇等资产,不能算作国际储备。该特点使国际储备被称为官方储备,也使国际储备与国际清偿力区分开来。
自由兑换性
即作为国际储备的资产必须可以自由地与其他金融资产相交换,充分体现储备资产的国际性。缺乏自由兑换性,储备资产的价值就无法实现,这种储备资产在国际间就不能被普遍接受,也就无法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及发挥其他作用。
充分流动性
即作为国际储备的资产必须是随时都能够动用的资产,如存放在银行里的活期外汇存款、有价证券等。当一国国际收支失衡或汇率波动过大时,就可以动用这些资产来平衡国际收支或干预外汇市场来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
普遍接受性
即作为国际储备的资产,必须能够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同与接受、使用。如果一种金融资产仅在小范围或区域内被接受、使用,尽管它也具备可兑换性和充分流动性,仍不能称为国际储备资产。
三、国际储备资产
国际储备资产一国官方持有的用于国际支付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流动性资产。其数量多少体现了一国国际清偿能力的强弱。
目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一国的国际储备资产包括四个方面。
1、政府持有的黄金储备
这种黄金储备,是指成员国货币当局持有的货币黄金。黄金是世界货币,黄金储备“天然”地具备国际储备的主要特点,因而是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实际储备资产。尤其在金本位制时代,黄金是最理想的国际流通手段和国际储备资产。二次大战后,随着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的建立,美元、英镑和西方其他自由兑换货币相继成为各国储备的主要对象,从而导致黄金在各国储备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70年代后随着美元与黄金脱钩及黄金非货币化程度的加大,黄金的地位进一步被削弱。1997年东南亚货币危机后,国际社会还出现了抛售黄金储备的浪潮,黄金市场价格逐渐走低。尽管黄金作为货币的职能已大大降低了,但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黄金仍是一国最后的支付手段,以黄金作为储备资产仍具有它的优越性,因此黄金在各国国际储备中仍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2、政府持有的外汇储备
政府持有的外汇储备,是指成员国货币当局持有的流动性较高的自由外汇资产,而不是政府持有的一切外币资产。能够成为外汇储备的货币称为储备货币。在历史上被最广泛地用作储备货币的是英镑和美元,70年代后,储备货币走向多样化。按IMF公布的标准,在1994年以前,多样化的储备货币主要包括7种货币,即美元、德国马克、日元、英镑、法国法郎、瑞士法郎和荷兰盾等。从1994年起,IMF已将“欧洲货币单位”(ECU,1999年以来称欧元)列为一种新的国际储备货币,因此,目前世界上外汇储备货币种类增至8种。
外汇储备现已成为国际储备的最重要组成部分。70年代以来,无论从其增长额来看,还是从其占国际储备总额的比例来看(见下表),外汇储备在国际储备中均居主导地位。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国际储备日趋“外汇储备化”。
3、普通提款权
普通提款权又叫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成立时各成员国缴纳的会费,并由其管理,是国家外汇储备的一部分。储备头寸(reserve position)是指一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部分提款权余额,再加上向基金组织提供的可兑换货币贷款余额。储备头寸是一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自动提款权,其数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该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缴的份额,会员国可使用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 125% ,最低为0。
普通提款权(General Drawing Right缩写为GDR )与特别提款权SDR相似,普通提款权也是分配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成员国的。但与特别提款权不同的是,普通提款权是信贷,而特别提款权可以作为成员国现有的黄金和美元储备以外的外币储备。
普通提款权是为了解决会员国经常项目逆差而发放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最大限额为其份额的125%。
4、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用来补充现有储备资产的手段,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账面资产。因为它是普通提款权即储备头寸以外的一种特别使用资金的权利,故称特别提款权,另名纸黄金(papergold)。它也是一国国际储备的重要构成部分。
当某一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把它转让给另一成员国,换取可兑换货币,弥补逆差,并且可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
特别提款权同上述三种储备资产相比,有三个特点:
(1)它是一种没有任何物质基础的记账单位,虽创设时也规定含金量,但实际上不像黄金具有内在价值,同时也不像美元等储备货币有一国的政治和经济实力为后盾。
(2)成员国可无条件享有它的分配额,无须偿还。它与成员国原先享有的提款权不同,后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给基金组织,而特别提款权则70%无须偿还,可以继续使用下去,但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
(3)它主要用于弥补成员国国际收支逆差或者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任何私人和企业均不得持有和使用,也不能用于贸易或非贸易支付,更不能用它兑换黄金。
(4)它不受任何一国政策的影响而贬值,因此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储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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