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其犯罪行为方式、侵害对象,可以划分为五小类犯罪: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类,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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