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群众路线是历史唯物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运用到我党全部事业及实践论与时俱进地实事求是地再创新。群众工作是一切社会工作的基础,法院既是公权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法院工作也应坚持群众路线,加强群众感情,践行司法为民。
刑起于兵,法起于争。司法源于纠纷解决,司法程序是公民纠纷解决的最后屏障。纠纷解决的理想状态一是解决过程公开透明,纷争双方意见公平的得到陈述与被听取;二是结果客观公正。反映到司法中就是司法公正,前者是司法过程的公正,即程序公正;后者是司法处理结果的公正,即实体公正。作为纠纷调处机关,法院安身立命的职权乃是通过行使审判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司法公正。民众诉请法院裁决纠纷,无非讨要一个公平的说法,即追求正当程序下的结果公正;强调刑事被告人人权保护依法宣判,亦无非寻求罪、责、刑的衡平,做到定罪量刑是阳光下审判的。故,法院群众工作应紧紧围绕司法公正展开,强化法院服务职能、为民意识、能动司法都不应背离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真正做到法院群众工作立足司法公正,实现为民服务。
法院群众工作应立足司法公正是契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追求的,是程序公正的题中之义,是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现分析如下:
首先,群众工作立足司法公正,是契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追求的。法律公正即法律制定过程和实施结果的公正,后者即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含在法律公正之中,司法的过程就是将规范性法律法规体现的意志正确的适用在具体的生活个案中,将立法的整体公正转化为个案公正,即将法维护群众整体利益转化为保护群众个人利益。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立法权属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群众的代议机关,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作为代议制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上应传达人民的利益诉求,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故我国的法律是体现人民意志,表达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在法律实施环节依法公正司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增长的诉讼需求,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就是贯彻法律保护的群众利益,就是正确贯彻一切为了群众,就是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做好了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那么法院的一切工作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的体现。
其次,群众工作立足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题中之意。程序公正主体条件是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廉洁自律,制度条件是要有公正程序的保障。
如何保障法官公正,除依靠法官自身职业操守外还需依靠群众,毕竟司法公正是一个系统工程,亦需要作为司法对象的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官要走近群众,融入群众,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在处理矛盾纠纷尤其是调节纠纷时,真正理解群众,换位思考才能实现纠纷解决的合情合理,实现矛盾化解,案结事了。法官又要依靠群众,大胆接受群众的批评和意见,勇于直面群众的监督,让群众约束自己,才能实现在群众眼皮底下的廉洁司法。
程序公正首先体现程序公开,意味着保障群众诉请知情权,接受网络、媒体监督,倾听群众意见,唯有如此,方能实现“阳光审判”,引导群众为实现自己的程序参与权而积极奋斗。通过程序公开,进一步强化群众程序参与的积极性。任何程序没有群众参与,只能是浮夸的伪公正;缺乏群众的评断意见,所谓程序公正不过是自以为是的偏执。评价一项程序是否公正地表现了对公平、公正、正义等价值标准的追求,具有价值正当性,以及该程序设计是否符合诉讼行为的客观规律,合理、规范,有效地限制法官的恣意行为,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具有程序科学性,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评价标准应是群众观点,看该程序是否能维护最有效及时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看该程序能否在实践检验中发挥能动司法为民服务的功效。只有融入群众,不断在实践中检验程序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才能保障程序正当合理,实现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两者协调一致的正义追求。无论是程序公开、还是程序参与、亦或是程序科学都是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最后,群众工作立足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中国百姓向来信奉“讨个说法”,其参加诉讼无非是要求有一个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隐瞒于己不利的信息,使得法官对过去发生的法律案件的评断存在一定的偏差,如何在透过层层迷雾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达到说服当事人,平息纠纷,树立司法公信力,就要保障结果的实体公正为当事人接受,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尊重,从而信仰法。
实体公正依赖于法官客观理性,不偏听偏信;法官依法用权,不徇私枉法以及法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要求。而只有心系群众,为群众谋利益,切实做到亲民爱民为民,才能摆脱人情案,不偏听,真正根据法官自身对法律的确定信仰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只有心畏群众,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古语云“”天下事成于惧而败于忽”,敬畏群众,时刻以群众意见匡正法官自己的职业操守,法律道德,才能真正不敢枉法裁判也不会枉法裁判;只有心亲群众,时刻把群众放在心上,把群众当亲人才能真正从内心不因公民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有所不同而差别对待,实现一视同仁适法,确保法律的平等性。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真正实现了司法公正,最大的受益者是百姓,如何确保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法官。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法官承担着释法、适法的职责,关乎法律能否正确适用,实现教化人民,通过个案判决为广大群众提供良法的价值指引。故在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上,需要法官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及高尚的职业操守。为持续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树立司法威信,真正为民司法,法官因切实做好以下两点:
一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素养;加强业务知识的锤炼,提高司法技能;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提高司法智慧等。加强这些方面的目的在于实现更好的运用法律,实现判决说理性。如今司法公信力之所以一再受到质疑就在于判决说理不充分,前段时间许云鹤案判决惊吓论就是明证。必须切实做到判决说理充分,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平息纠纷,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五个严禁”等规范法官职业操守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的崇高法律职业道德,做到讲党性、重品行,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因为法官职业道德欠缺会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滥权擅权,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此外法官还应加强人格魅力的塑造,注重修身养性,文明、礼貌、规范、科学司法,获取群众的信任。
法院群众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公正司法展开,坚持人民群众利益至上,与此同时,必须不断加强民主法治和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司法公正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不断用司法公正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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