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形成和使用的具体公务活动领域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通用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普遍形成和使用的公文。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了通用公文文种包括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
2.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的专业机关或专门的业务活动领域内,因特殊需要而专门形成和使用的公文。像照会、国书等就属于专用公文,是由有外交权的机关在外交领域专门形成、专门使用的。
(二)根据行文关系不同,公文可分为:
行文关系,简而言之,是指发文机关同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这种关系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从一个单位的对外文件来说,可以按照它们的行文关系、文件的去向,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1.上行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行文。如请示、报告等。
2.下行文:上级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行文。如命令(令)、决定、决议、公报、公告、通知、通报、批复等。
3.平行文:是指向所属同级机关以及向非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中不相隶属的任何级别的机关行文。如:函。
(三)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规范性公文。是指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这类公文在颁发程序、执行落实上比较规范,约束力强,下级机关必须贯彻执行。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公文就属于规范性公文。除此之外,与其处于同一层次的规范性公文,还有法律法规性公文和专用公文,如宪法、条例、办法、国书等。
2.领导指导性公文。是指向所属机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领导机关的方针政策,体现领导意图,实施工作指挥的公文。如命令、决定、指示等。
3.公布性公文。是指向受文机关通报情况,知照事项,要求遵守或办理的公文。如通告、公告等。
4.陈述呈请性公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示问题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
5.记录性公文。是指用以记载公务活动,归纳会议精神,记录议定事项等情况的公文,主要有纪要。
6.商洽性公文。是指作者与受文者之间均以平等的身份和态度商洽、讨论或转达有关问题及意见的公文;商洽性公文主要包括各种函,其特点是:公文是作者意愿的一种郑重、正式的表示,内容涉及一般的具体事项;作者对受文者的强制约束作用的成立一般不以自身的权威为依据或条件,请对方遵行有关要求时,须指明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均以授权机关的意见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7.证明性公文。一般特点是:公文的制发目的就在于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凭证依据;公文的传递方向不受严格限制,既可以上行、下行,也可以平行;与商洽性公文相似,其有关强制约束力的存在更直接地源于有关法律法规的力量。如介绍信、证明信等。
(四)根据涉及秘密的程度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对外公开的公文。不涉密,可对国内外公布的公文。
2.限国内公开的公文。不涉密,只在国内公开发布的公文。
3.内部使用的公文。不涉密,只限于本机关或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内部使用的公文。
4.秘密公文。指含有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
5.机密公文。指含有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6.绝密公文。指含有最重要的秘密,或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绝对地将知情人限定在极小范围内,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
(五)根据对处理时间方面的限制和要求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平件。无特殊时间要求,按工作常规依次传递处理。
2.加急件。内容重要、紧急而需要优先传递处理的文件。
3.特急件。内容非常重要并特别紧急,需立即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
(六)根据来源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收文。指本机关收到的来自外部的公文。
2.发文。指由本机关制作发往外部的或只供内部使用的公文。
(七)根据载体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纸本公文,是外在形式以各种纸张、纸板为载体的文书,是沿用时间最长、使用最普遍的文书。
2.电子公文,是指运用计算机在网络系统中形成、处理、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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