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规则,是制发、办理公文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章规定的“行文规则”,共5大条。主要是从一般规则、上行文规则、下行文规则三个方面确立了党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
1.标题
公文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和提示,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其中,“国务院”是发文机关名称,“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是公文的主体,即事由,“通知”是文种。
2.主送机关
《条例》规定:“主送机关指的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也就是说,主送机关是发文机关要求对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对方机关。主送机关又称主送单位或行文对象。
3.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和核心所在,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
附件说明是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正文中的一些内容,如图标、名单、规定等,如穿插在公文正文中,往往隔断公文前后的联系而造成阅读上得不便。需将其从公文正文中抽出来作为公文的附件单独表述,即附件。公文附件是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若公文存在两个以上附件,需要在公文正文后标注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除加括号注明“见附件”或“附后”。凡是正文中写明上报、下发、批转、转发、报送、发布XX文件字样的,附件说明处不必注明“附件”字样,以免重复。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公文一般以机关名义署名,特殊情况如议案、命令(令)等文种需要由机关负责人署名的,应当写明职务。要注意发文机关署名应与标题中的范文机关名称相一致。
6.附注
附注是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加以说明,主要标注公文的发布层次、印发传达范围等。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7.附件
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说明中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应与附件的序号和名称一致,以显示附件与正文不可分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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