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按照《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28、森林的种类:按照《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森林具体可以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29、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具体内容大家看教材)
30、草原的权属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
31、草畜平衡制度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
落实草畜平衡制度,一方面要通过采取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牲畜舍饲圈养、提高牲畜出栏率等措施,减轻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逐步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断增加饲草供应量,并通过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牧民的增收。概括来讲,就是应当从增草增畜、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入手,从根本上扭转超载过牧的局面,最终实现草畜平衡。
32、渔业:是捕捞、养殖和加工水生经济动植物区的水产品的产业。
33、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渔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34、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任务。《渔业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1、禁止性行为的规定。2、确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制度。水产种质资源是渔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有益于水生动植物种群的繁衍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3、强调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重点保护。4、渔业资源环境的保护
35、种子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36、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定义:就是指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有关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生产。
37、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8、假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劣种子:是指第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第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第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第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第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39、种子生产经营概念:种子经营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各种渠道到达使用者手中的全过程。
40、《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种子法》和《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经营种子的类别、经营项目就《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领取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除具备相应条件外,其注册资本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41、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知晓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赔偿的权利。
42、植物新品种权授予的实质条件:即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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