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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学生村官考试《农村政策法规》复习要点(4)

来源:考试吧 2015-01-12 8:01:51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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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表现形式:体制的二元性、经济的二元性、社会的二元性。

  44、就业制度的改革的措施:

  第一,要尽快实施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制度。

  第二,扩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总量。

  第三,重视农民的非正规就业,引导其向正规就业转化。

  第四,扩宽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中的就业渠道。

  第五,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六,政府要为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45、税收政策:

  第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原有的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逐步减征农业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第二步,通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方式,“部分转移”原来的农业税负担。

  第三步,对农业品加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46、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7、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管理和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48、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49、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调整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即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调整的是财产归属关系,即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

  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即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是绝对权。

  3、债权的权利主体必须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即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无需借助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即物权是支配权。

  4、债权的同一标的上可以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债权,即债权具有相容性。而物权的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且互相抵触的物权。

  5、债权的同一个标的存在数个债权时,他们的效力平等。而物权同一个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各个物权的效力有先后之分,即物权具有优先性。

  6、当债权和物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50、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种类:人身权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又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5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53、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两种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54、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列举了相邻关系的几种主要情况:

  (1)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它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它方正常生活、生产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损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4)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5)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方生产、生活,他方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6)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的,对有过错依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5、合同:是债的最主要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56、债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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