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大众化与精英化相结合,努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做好检察群众工作,队伍建设是根本。唯有抓好检察队伍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检察群众工作能力。一般来说,司法人员始终并存着精英化和大众化两种发展趋势,二者分别代表着不同的价值追求,共同维护着司法的公正与神圣。不过,司法的精英化应该是司法的主流和前提,而司法的大众化则是对司法精英化的补充和纠偏。要坚持大众化与精英化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群众工作能力。
(一)注重群众智慧,提高检察工作水平
群众工作涉及的是一个个鲜活的个体,是一门极为高超的艺术。检察群众工作在方式方法上更具有其特殊要素,其核心是要注重群众智慧和“大众理性”。随着“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逐步完善,法律规范将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庞杂、越来越专业化,人民群众可能会愈加发觉同历史上那种“广场化”的司法越来越陌生、越来越疏远,司法的专业化和“剧场化”发展方向将不断阻断群众对法律规范和司法活动的认知、理解和认同。这就要求在检察工作中广泛吸收群众智慧和大众理性,以增强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拉近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实现“替民作主”到“让民作主”的转变。
一是完善检民信息互通机制,提高群众心理疏导能力。司法活动的专业化、封闭化和神秘感是阻碍司法民主并让群众对司法产生疏离感、陌生感的重要原因。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程序、执法办案过程、诉讼监督规则认知较少,渴望检察机关进一步保障其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扩大和落实检务公开,增加透明度,体现阳光操作,期望“正义”通过看得见的方式予以实现。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不断提供便捷、有效的检务信息公开平台,适时公开丰富、全面、动态的检务信息,构建一个综合利用网络、手机、广播电视、视频广告等通讯工具和信息平台的现代化检务公开机制。
二是完善法律诉求表达机制,提高群众利益处置能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群众表达法律诉求的一个窗口,有利于满足其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对维护群众利益、树立检察机关形象、监督自身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十二五”期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将加速推进,在涉及房屋拆迁、公共设施建设、资源环境保护、公共医疗卫生改革等领域,必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法律规范还不够健全的环境下,势必对群众利益容易造成侵害。
三是完善检察工作监督机制,提高群众情绪引导能力。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系统内部开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即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民主监督。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基于宪法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办理职务犯罪“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实际摸索出来的一套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成功做法,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注重吸收群众智慧和大众理性的“司法民主”精神,有利于吸引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化解部分群众对检察工作存在的认识偏颇和对立情绪。“十二五”期间,随着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逐渐普及,应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任选制度、工作保障制度和参与监督的途径与方式,不断增强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和独立性。
(二)秉持法律理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被定性为“人民检察院”,这为检察队伍建设奠定了平民化、大众化的格调。近年来,在检察改革过程中,检察职业的法律性特征逐渐得到了理论界、实务界和决策层的思考和关注。“十二五”期间,要充分发挥检察官精英化的优势,为维护群众利益提供高质量、专业化和服务性的司法保障。
一是完善当事人权利保护机制,提高职业化维权能力。一方面,在职务犯罪侦查与批捕、公诉等诉讼程序的关键性环节,要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深入开展量刑规范化、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措施监督等检察工作,积极维护案件当事人利益。另一方面,要通过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及其它诉讼监督工作,对遭受权利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公正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
二是完善涉众型案件与纠纷调处机制,提高服务性维权能力。随着资源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要,以及公共卫生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NGO(非政府组织)逐渐增多,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分立的社会形态的逐步形成,涉及群众公共利益的矛盾纠纷会逐渐增多。从检察权的发生原理来看,自其诞生之日即具有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特征,这就为“十二五”期间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诉讼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开拓了广阔空间。检察机关要不断探索,积累经验,提高服务意识,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集体利益方面必将大有作为。
二、坚持专业化与多元化相结合,努力贯彻群众工作方法
做好检察群众工作,工作方法是关键。检察工作是一项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专门性的法律工作,随着“十二五”期间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将更加突出,检察职能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亦将越来越明显。因此,要坚持专业化与多元化相结合的路线,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与司法需要。
(一)强化法律监督,坚持检察职能的专业化发展方向
所谓职能的专业化,就是说某种社会职能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专业职能。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就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细分、社会分工不断走向专业化的进程。随着“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检察职能专业化发展方向必将更加明朗。
一是加强检察权的独立性,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只有检察权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围绕检察职能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特有的优势,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改革检察机关的财政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尽量减少地方的行政管理,加强纵向的监督、管理和领导关系,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实质化。要加强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检察官不同于行政官员,是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精通检察工作的专业人员,因此应加快建立检察人员与行政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
二是彰显法律监督机关的特色,通过权力制约机制维护群众公共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宪政和检察制度的重大特色。目前,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审查批准逮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发挥地比较充分,实践中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但如何进一步通过全面行使检察权并充分体现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却始终是一个难而未决的问题。
“十二五”期间,随着检察工作实践的不断深入,经过不断的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和探索,应该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特色,应该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对侦查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强对行政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案件司法衔接程序与机制的建设,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的探索等。通过检察权对行政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监督与制约,规范国家公权力的正当、合法行使,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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