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广义的知识产权除了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版权以外,还包括科学发现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
【知识产权的分类】
1.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可以分为三类: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识别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商号权、货源标记权和原产地名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2.版权
广义的版权可以分为作品创作者权和作品传播者权两类。作品创作者权即一般所讲的版权(狭义)或著作权,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作者权。创作者权可分为经济权利(财产权)和精神权利(人身权)两种。作品传播者权即一般所讲的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为与版权有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者权、出版者权等。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传统民事权利相比,有许多突出的特点;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相对一般有形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1.无形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一般无形财产权的无形性,这是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其他特性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2.专有性
又称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主要表现为:(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3)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4)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
3.地域性
国际法规定:有形财产权适用财产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知识产权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这反映出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例如,某人所有的一只手表,走到世界各地这块手表仍归其所有,不会被视为人人皆可无偿利用的公有财产。而作为一项知识产权,例如,一项中国专利权,在其他没有同样取得专利权的国家或地区是得不到承认和保护的。
4.时间性
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有效,超过了保护期限权利终止。有形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以其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法律一般不能规定其有效期限。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则是法定的。
5.可复制性
又称工业再现性,这个特性在工业产权中更为突出。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具有可复制性。换言之,通过知识产权的利用,可以将其客体和其本身体现在某种产品、作品及其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等物质载体之上。这是知识产权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的基本原因之一。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可分为:
(1)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主要针对本国公民和法人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据本国的知识产权法。
(2)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分为两类:一类是本国公民和法人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在境外能否取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及如何保护问题;另一类是外国公民和法人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在本国能否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及如何问题。
(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修改、履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协定)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来实现的。缔结、修改有关国际条约、确立和规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最低要求和一般要求,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和前提。国际条约直接或间接转化为国内法,作为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从而可以在国际条约成员的范围内享有国际条约所賦予的权利,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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