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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预测卷及解析(3)

来源:华图 2009-10-12 9:39:01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本文提供了2009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预测卷及答案解析(3),供大家参考。

  参考答案及华图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是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B[解析] A本身有误,生态价值观是社会意识,生态文明是社会存在,A项是唯心主义观点。D本身有误,意识本身不能直接作用于物质,意识要作用于物质必须借助于实践。C本身有误,意识对客观事物既可正确反映,也可错误反映,C只说一个方面,犯了片面的错误。故选B。

  3.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本题中,虽然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但因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局的职权,公安局无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作出吊销执照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也只能是某区工商局。依上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某区工商局为被申请人。

  B、C项的错误在于某区公安局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因此既不能做单独的也不能做共同的被申请人;D项则首先错在把公安局列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者,其次错在把复议机关当做被申请人。

  本题设计了两个干扰,第一个干扰是将公安局拉入,但未明确说明由谁作出处罚,需要我们通过区分法定职权的归属作出判断;第二个干扰是混淆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概念。这就提醒我们对基本概念一定要掌握清楚。

  4.C[解析]略。

  5.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B项中由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构成违宪。

  6.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可见A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

  7.D[解析]由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二者不可能一一对应,法律条文在表现法律规范时往往不是显示其全部,同样同一法律规范也有可能存在于几个法律条文中,甚至在几个法律部门里得到表现。

  8.B[解析]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9.C[解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形:首先,一般情形,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其次,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再次,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最后,被判处管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刑的刑期相同。

  10.D[解析]选项A属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而产生的债权,不能转让;从权利不能与主债权分割而单独让与,即从债权不能转让;C项产生的债权属于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债权,也不能转让;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不属于不能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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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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