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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6年3月26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1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华某不服,向江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华某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因上班时其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本人因工作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被烫伤。而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午休提热水是为清洗参观服,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51.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属于
A.行政仲栽
B.行政许可
C.行政监督
D.行政确认
【答案】 D
【黄建锋解析】
52.本案中,应当或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组织或个人有
A.江塘市某化工厂
B.江塘市某化工厂工会
C.华某
D.华某父亲
【答案】ABCD
【黄建锋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3.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
A.上班时间导致伤亡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C.在上班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D.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答案】 ABCD
【黄建锋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4.关于上述材料中所涉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华某及其父亲对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B.江塘市某化工厂对不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C.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避对不予工伤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D.江塘市人民政府对某复议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 BCD
【黄建锋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知,江塘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复议决定,故原告应以原复议机关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根据题中所述的材料可知,原告提起的诉讼应该是以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江塘市某化工厂由于同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本案中的身份应是参加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理应对自己“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对自己“不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对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复议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55.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本案因不服工伤认定而起诉,属于民事诉讼
C.江塘市苛化工厂是本案被告
D.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答案】 A
【黄建锋解析】:A的正确性很明显。根据上题的解析可知,B和C显然是错误的,至于D项,题中所给的材料仅仅说明了被告的主张,并未表明被告是否提出了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因此不能直接推断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的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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