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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市直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
(2012年2月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按照党管干部、扩大民主、引入竞争、严格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扎实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市直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市直部门正职,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1)公开配备职位和选拔程序;(2)进行部门资格测评;(3)民主推荐竞争人选;(4)审查人选资格;(5)推荐初始提名人选;(6)演讲答辩产生差额提名人选;(7)酝酿差额人选;(8)市委常委会表决推荐人选;(9)市委全委会票决拟任人选;(10)发布任前公示。
第三条 公开配备职位和选拔程序。市委组织部根据拟选拔的市直部门正职职位和竞争选拔程序,起草菏泽市市直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告,经市委同意后,在新闻媒体发布,向社会公布拟充实配备职位及职位要求、选任办法及选任程序。
第四条 进行部门资格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公选职位数量,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在市、县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范围内征求意见,召开市直部门服务对象代表会议对部门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情况进行民主测评,书面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意见,评定部门工作政绩等形式对市直部门进行资格测评,并按照百分制赋分,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占60%,政绩评定占40%。综合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的,部门具备产生正职人选资格。二是以市直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包括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关党的建设考核)结果和有一票否决权的机关和部门意见,作为确定市直部门(单位)是否具有产生正职人选资格的依据。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为基本适应及以下等次,或有“一票否决”问题的部门(单位),不具备产生正职人选资格。
第五条 推荐竞争人选。在具备产生市直部门正职人选资格的部门(单位),推荐参与竞争的人选。竞争人选采取民主推荐和政绩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民主推荐占60%,政绩评定占40%。民主推荐得票三分之一以上,且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可以列为竞争人选。
第六条 审查竞争人选资格。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市计生委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列入市直部门正职提拔对象竞争人选名单,并向产生人选单位党组织反馈。竞争人选资格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 推荐初始提名人选。凡符合拟配备职位要求的现任正县级领导干部、市直部门正职提拔对象竞争人选,均可采取以下方式推荐:⑴组织推荐。经干部本人同意,部门(单位)党组织向市委推荐;⑵领导干部推荐。现任市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干部本人同意,向市委推荐;⑶自荐。
推荐人选均须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署名。
正县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人选,按第六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初始提名人选名单经组织审查确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初始提名人选中服从组织调剂人员,可依据各职位人选推荐情况对推荐职位做出调整。凡调整后不足3人的职位,不再采取本办法选拔。
第八条 竞争差额提名人选。组织演讲答辩会,初始提名人选分职位进行演讲答辩。有关市级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拟配备职位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县区分管对口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口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演讲答辩评审团。评审团组成人员除市委常委外,其他成员根据不同职位确定不同的人员。评审团成员需要回避的,执行有关回避制度。评审团成员按照1:2的比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差额提名预备人选。推荐票分A票、B票、C票,参加评审的市级领导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为A票,市直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县区分管对口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B票,拟配备职位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县区对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C票。
推荐结果按照百分制加权计分。为充分体现管事与管人相结合,参加评审的拟配备职位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推荐结果占10%权重,如该职位由市委领导与市政府领导双重分管,则两位分管领导的推荐结果各占8%权重,其余90%或84%部分,A(不含分管市领导)、B、C票分别按40%、30%、30%的权重加权计分。演讲答辩成绩当场公布,得分前2名的人选为该职位差额提名预备人选。
对每个竞职人员的演讲答辩全程录像。
属提拔重用的差额提名预备人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进行组织考察。
第九条 酝酿差额提名人选。根据演讲答辩和组织考察情况,由市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酝酿提出每个职位的差额提名人选建议名单。人选名单按演讲答辩成绩高低排序。
第十条 差额表决推荐人选。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市委组织部汇报差额提名人选基本情况、主要履历、演讲答辩得分和组织考察情况,与会常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2名差额提名人选中表决产生1名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票决拟任人选。召开市委全委会议,市委组织部介绍推荐人选产生过程,发放人选基本情况、主要履历和演讲答辩得分,播放推荐人选演讲答辩录像,与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未获通过的,一年内市委不再重复提名表决。
第十二条 发布任前公示。在新闻媒体上,对拟任职人选进行公示,听取广大干部群众意见,接受监督。对反映拟任职人选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影响任职的,由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向市委委员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鼓励政绩突出和积极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干部。对在现职岗位上获得省级以上记功表彰奖励和完成过援川、援藏、援疆等急难险重任务的干部,在参与拟公选职位竞争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公开竞争成果。通过演讲答辩、组织考察、酝酿讨论确定提交常委会票决的差额提名人选,没有被选用的,根据人选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市直部门隶属和内设正县级机构正职充实配备时,经酝酿和进一步考察征求意见,可作为拟任人选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表决。市直部门正职差额提名人选资格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市级群团组织正职的选拔任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委、市政府直属正县级单位(含部门管理机构)正职、市领导兼任正职的市直部门第一副职(正县级)和其他正县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规定要求的职位,可采取从县区交流任职或在市直部门(单位)以其他方式选拔任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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