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12+案例分析成绩/8 +面试成绩/2。
公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案例分析、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选拔计划的,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相同的笔试总成绩高者进入体检,如笔试总成绩也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的先后顺序,分数高者进入体检。
选拔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选拔职位面试人数多于选拔职位计划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2. 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选拔计划数时,考生的面试成绩等于或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
五、体检与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和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分别组织实施。
面试结束后,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选拔人数与考察对象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体检结论由体检组织单位及时告知体检考生。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议,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组织单位安排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放弃体检和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中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近5年内在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情形等视为不合格。因考生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依次递补。
对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以及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终止对该考察对象的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再进行人员递补。
六、决定录用
根据考察情况,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省人民检察院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任职人选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考生如有影响任用或录用的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录用资格。由此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经省委组织部审批后,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公开选拔的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法律任职,在依法任命前,应当参加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依法任命后,办理任职手续,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按规定进行登记,未被依法任命的,不得进行公务员登记。本次公开选拔和考试录用人员须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出的除外),未满5年不得辞职或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