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中组发〔2009〕2号)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精神,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市直政府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遴选单位及人数
此次遴选单位包括市教育局等33个市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遴选职位共计84个,遴选人数共计92人,遴选职务层次为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
各遴选单位具体职位及资格条件见《沈阳市2013年市直政府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信息表》(附件1)。
二、遴选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遴选范围和对象
1. 报考市直机关遴选职位的,须为我市市级及以下机关(含参公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转任到机关条件的"六类人员"。
根据《关于转发辽组通字〔2011〕45号文件的通知》(沈组通字〔2011〕27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转任到机关条件的"六类人员":(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人员;(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并试用期(服务期)满的人员;(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5)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6)由机关公务员调入到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
2.报考市直参公单位(含市直机关所属参公单位)遴选职位的,须为我市市级及以下机关(含参公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进行参公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不含登记加"备注"的"聘任制干部"和"聘用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具有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2.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
5.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不含省级及以上事业单位、市级及以上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拟遴选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等具体资格条件。
年龄、工作经历、服务年限等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同时报考人员历任职务晋升须符合《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尚在试用期内或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包括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岗位工作未满3年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遴选方式
遴选采取面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一)面试。重点测试报考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二)考察。对遴选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